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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艳、于孝建:标准共建 监管联动:粤港澳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的破解路径

发布时间:2026-10-29      作者:汤艳、于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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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基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框架,形成差异化金融数据治理格局,由此产生数据标准不统一、流通规则碎片化、监管协同性不足等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

▲汤艳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经理,经济师

▲于孝建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大湾区数智金融与风险管理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华南理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图|由作者提供

粤港澳大湾区基于“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制度框架,形成差异化金融数据治理格局,由此产生数据标准不统一、流通规则碎片化、监管协同性不足等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明确了该壁垒的核心内涵,从标准体系、规则体系、风险防控、监管机制四个维度剖析区域差异特征,从制度根源、市场需求、技术支撑、协作机制等层面拆解其形成原因与风险传导路径,在借鉴欧盟等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标准共建与监管联动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框架,并明确五类参与主体的差异化职责定位。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始终坚持从推进全球金融治理的视野审视金融高质量发展问题。根据2026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截至2025年末,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突破15万亿元。经测算,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9%。截至2025年末,跨境理财通2.0累计资金汇划金额达1312.99亿元;深港通累计交易额突破131万亿元,粤港澳大湾区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范围持续扩大。跨境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有序流动提出了迫切需求。

粤港澳三地在金融数据立法价值取向、分类分级标准、出境审查程序、监管执法模式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由此形成“粤港澳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导致跨境数据流通受阻、合规成本叠加。本地化分割式治理模式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适配效率仍有提升空间。本文从多个维度拆解壁垒的形成逻辑与风险传导路径,结合跨境理财通、跨境征信、数字人民币三大场景,提出“标准共建+监管联动”的协同治理框架,以期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粤港澳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发展现状与区域差异

粤港澳三地金融数据跨境监管制度各自独立,协同机制以局部试点为主,尚未形成全域统一框架。

(一)核心维度的区域差异对比

为直观呈现粤港澳三地规则分歧,本文从法规依据、数据分级规则、数据出境流程、监管主体、监管模式五大维度展开对比(见表1)。

基于上述对比,粤港澳三地跨境金融数据治理规则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这些差异源于三地各自的法律传统、监管理念与市场结构,构成治理壁垒的规则性基础。

1.数据分级与技术标准差异。内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分类为基本框架,银行保险业在此基础上将一般数据细分为敏感数据与其他一般数据,2026年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针对金融信息服务者单独设立重要/核心/敏感一般/常规一般四级分级框架;两类分级分业态适用,全金融行业未形成统一标准。港澳未出台覆盖全业态的金融专项数据分级规则。三地存量业务系统在API接口规范、加密算法及数据存储合规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跨区域系统对接的技术改造成本较高。

2.跨境流通与合规规则差异。内地对重要金融数据及大规模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实施强制性安全评估。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限制个人资料跨境转移的法定条文至今未生效,对个人资料跨境转移未设强制限制,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标准合同采用备案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澳门实行“适当保护程度”认定加通知/许可的审慎审查机制。目前,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已分别建立双边个人信息标准合同机制,但港澳之间未建立互通安排,粤港澳三地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通用规则;企业批量交易数据、风控模型参数在全域范围内尚无标准化互通制度,仅在深港地区落地专项征信互通试点。若内地机构向香港传输重要类非个人金融交易数据,需履行安全评估流程,整体耗时较长;香港机构仅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时可适用标准合同备案的简化路径,非个人金融数据无同等便利通道。

3.风险防范逻辑差异。内地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与国家数据安全保障为核心;香港侧重市场风险管控与个人隐私保护;澳门则以个人资料权益保护为重点。粤港澳三地跨境金融数据风控模型与预警指标尚未实现互联共享,形成信息孤岛。

4.监管架构与尺度差异。内地实行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执法力度严格;港澳由专职监管机构负责,以行业自律为基础并配套相应行政执法权限。同一跨境金融数据业务在三地的合规要求存在差异,易引发监管套利行为。

(二)典型业务场景的核心矛盾

1.跨境理财通业务。截至2025年末,跨境理财通累计汇划金额达1312.99亿元;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2025年初发布会披露,跨境理财通2.0版本实施期间业务资金规模,较1.0阶段全部存量增长6.2倍。在业务规模扩大的同时,粤港澳三地金融数据与监管规则的制度性衔接问题日益凸显,核心矛盾体现在三方面:(1)风险分级计量标准互不兼容。内地理财采用两套风险分级体系,公募基金执行R1—R4分级,银行理财执行一级至三级分级;香港限定南向产品为低至中风险非复杂品类;澳门侧重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评估。(2)跨境合规审查重复冗余。境内外合作银行需各自独立搭建客户风险评级体系,KYC(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审查由两地机构分别开展,审查结论与客户档案无法跨法域互认,推高机构合规成本。(3)底层技术对接改造成本高。三地业务报文及数据交互接口规范不同,参与机构需为跨境业务单独开发对接通道。

2.跨境征信业务。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作为征信数据南下香港的指定渠道,2026年前4个月新增业务量超6400笔,较此前两年总量增长230%,累计助力内地中小微企业在港融资超2.6亿港元。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便利化试点,该平台仅实现原始数据真伪校验功能,尚未解决征信规则割裂导致的数据流通阻滞问题,核心矛盾体现在三个方面:(1)征信数据底层格式不统一。内地采用全国标准化征信报告模板,香港以信用评分、负债维度分层展示信用信息,澳门尚未建立全行业统一征信标准。(2)信用评估规则无法互认。粤港澳三地企业信息核验口径、授信评估模型相互独立,同一市场主体跨区域信用评价结果存在明显偏差。(3)数据复用存在重复加工成本。平台仅可核验信贷记录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信用评分、授信研判结论无法直接跨境复用。

3.跨境支付与数字人民币。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mBridge)于2024年6月进入最简可行产品阶段,截至2025年11月末,累计处理跨境业务4047笔,累计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3872亿元,其中数字人民币在各币种交易额中的占比约为95.3%。数据治理层面核心矛盾为:(1)交易数据留存、报送规则冲突。跨境清算业务需同步适配三套差异化的数据留存期限、报送范围、出境审查要求。(2)用户隐私监管标准分歧。粤港澳三地大额交易界定阈值、匿名化管控尺度不一致,数字人民币隐私保护合规方案无法跨法域通用。(3)清算报文体系互不兼容。粤港澳三地清算系统在报文标准上存在历史差异和迁移进度不一等问题,跨币种、跨区域清算通道需定制开发,技术对接成本高。

三、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的形成原因与风险

(一)治理壁垒的深层成因

1.法域制度根源与监管套利传导机制。粤港澳三地立法均兼顾安全与发展,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各有侧重:内地突出国家安全与金融安全的制度保障,香港依托普通法传统形成市场化的监管路径,澳门强化个人资料权益的程序保护。规则落差客观上催生了跨法域监管套利空间:内地机构若需传输重要金融数据或大规模个人信息,需履行安全评估流程(法定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而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机制规定于10个工作日完成材料查验,简化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与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合规安排,降低了合规成本。若合规成本差异长期存在,理论上可能诱发通过离岸架构分流数据处理的行为倾向。在三地监管协同机制尚不充分背景下,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存在“跨区域合规识别困难—综合合规成本抬升—市场主体规避监管动机增强—灰色数据流转、违规留存风险持续积累”的潜在风险。

2.市场业态根源与成本传导机制。粤港澳三地数据合规规则均基于本土金融业态特点制定,难以形成跨区域通用的统一标准。传导路径具体表现为:(1)信息不对称问题。粤港澳三地在数据分类、报送及风险评级标准方面互不兼容,即便通过试点渠道调取内地企业征信数据,港澳银行仍无法直接复用内地企业征信评分,需重新开展风险测算工作。(2)合规成本叠加效应。三地法律及数据监管规则差异,显著抬高了跨境数据流动的综合合规成本。据行业观察,部分机构的跨境数据合规支出已达较高规模。(3)规模效应受限现象。中小金融机构营收体量有限,合规投入带来的成本压力更为突出。

3.底层技术障碍与数据孤岛强化机制。技术差异通过“系统不兼容—重复建设—资源锁定—数据割裂”的动态循环强化壁垒:(1)接口碎片化。粤港澳三地API规范、加密算法体系存在显著差异,中小银行开展跨境系统对接改造需投入较高成本。(2)技术代际差异。以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为例,其基于国产区块链FISCO BCOS平台搭建,而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仍沿用传统技术架构,新老技术体系存在明显代际差距。(3)算力割裂。粤港澳三地金融基础设施均独立规划建设,跨域隐私计算缺乏统一标准与技术规范,显著制约了金融基础设施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规模化落地。

4.协同机制短板与风险外溢路径。2026年3月,粤港澳深四地设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作为常态化沟通平台,但针对跨境数据的全域联合执法、全量实时风险信息互通等深层次协同机制仍有待完善。(1)跨域风险监测存在监管真空。粤港澳三地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相互分割,单一法域监管主体无法实现对跨辖区企业集团的风险穿透式监测,形成了“辖区内风险可识别、跨境关联风险难以研判”的监管盲区。(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呈现碎片化特征。现有跨区域信息通报机制仅覆盖个人信息泄露场景,尚未构建适配跨境数据安全、数字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顶层预案。(3)区域监管存在逐底竞争隐患。在区域统一规则尚未建立的过渡阶段,各法域监管尺度差异可能被市场主体利用,形成差异化套利空间。

(二)治理壁垒引发的风险

1.合规风险。跨境数据治理壁垒衍生了多重合规隐患:(1)粤港澳三地重要金融数据分类目录缺乏互认机制,导致数据出境合规边界难以清晰界定。(2)区域合规条款存在重叠但互不兼容的问题,跨境数据评估报告无法跨法域通用,企业需重复制作多套合规材料;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机制仅覆盖个人信息,信贷、经营类非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暂无简化通道,企业合规负担加重,合规违约概率相应放大。

2.跨境金融风险。跨境数据割裂衍生多重金融风险隐患:(1)风险识别存在滞后性。粤港澳三地风险监测体系尚未实现互联互通,难以实时联合预警。(2)存在风险传染加速的隐患。单一监管主体无法完整掌握大型金融机构跨三地业务的全部风险敞口,风险可能通过跨境支付、同业拆借、跨境理财等渠道加速传导。(3)系统性风险存在累积隐患。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全域统一的金融风险画像仍存在困难,导致宏观审慎监管缺乏完整互通的数据支撑。

3.产业发展风险。(1)创新抑制。中小型跨境金融科技企业在系统建设与合规咨询环节需投入较高成本,高额支出对其业务拓展与技术创新形成约束。(2)资源配置效率损耗。企业需在粤港澳三地分别投入合规资源满足差异化监管要求,导致合规资源重复投入与配置效率损耗。(3)区域竞争力削弱。全球主要湾区多为单一法域,粤港澳大湾区的独特价值在于通过规则衔接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制度红利;若数据治理规则衔接滞后,差异优势难以充分释放,将制约数据要素高效流转与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4.数据安全风险。治理壁垒从三个层面放大跨境数据安全隐患:(1)非正规渠道传输风险。在合规成本压力下,需防范部分机构转向非正规渠道传输数据的潜在倾向。(2)标准差异风险。粤港澳三地在数据存储、传输、加密、保护等技术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可能增加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风险。(3)攻击面扩大风险。粤港澳三地跨境数据流动配套网络基础设施及统一技术支撑尚不完善,跨境数据链路多,进一步增加网络攻击切入点。上述风险通过“合规成本上升—规避监管动机增强—数据安全风险上升—金融风险积累”的传导链条相互作用、彼此放大。(完整内容,请订阅杂志。)

编辑|谢邦彦

责任编辑|苏莉娜

校对|吴政希


文献来源:汤艳,于孝建.标准共建 监管联动:粤港澳跨境金融数据治理壁垒的破解路径[J].科技与金融,2026(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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