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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张婧: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案例分析与优化建议

发布时间:2026-10-26      作者:许鹏、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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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盘活科创企业无形资产、破解融资难题的重要路径。


▼许鹏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投资银行与

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张婧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东城支行资深专员理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盘活科创企业无形资产、破解融资难题的重要路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区域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立足粤港澳区位优势,分析国内主流知识产权证券化架构,并结合深圳河套“双跨境”创新案例,剖析该类产品面临的法域冲突、估值体系存在差异、要素流通受限、争议解决低效、配套服务供给不足等挑战。据此,从深化法律衔接等维度提出优化建议。

一、引言

粤港澳大湾区汇聚大量科创企业,但轻资产属性使该类企业普遍面临融资渠道窄、成本高以及境外知识产权难在境内融资等痛点。传统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匹配其诉求,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以无形资产未来稳定现金流为底层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与信用增级后发行产品,有助于企业提前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并分散风险。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具备三重战略意义:一是连接珠三角优质知识产权与港澳离岸低成本资本,填补跨境资产空白;二是打破粤港澳三地制度壁垒,促进要素高效流动;三是探索离岸人民币清算结算,丰富投资品种,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内涵,制度环境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内涵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将上述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二)政策梳理

近年来,在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强国与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战略大局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已获得国家多部委及监管机构的政策支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政策相继出台(见表1),总体来看,当前政策环境已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搭建起基本的制度框架。

(三)发行场所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发行场所包括四类,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发行产品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及资产支持票据。二是证券交易所市场,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券商柜台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三是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四是境外发行场所,包括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境外资本市场发行的离岸资产支持证券。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个细分类别,相关产品目前多发行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

(四)常见模式

国内主要采取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特定债权后再实施资产证券化,具体演化出以下四种常见的交易结构。

1.供应链/反向保理模式

供应链/反向保理模式通常由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主导,上下游中小微供应商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质押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相关的应收账款债权,并由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将上述债权打包,设立并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模式本质上是“知识产权质押+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但证券的发行额度和利率主要取决于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故该模式对核心企业依赖度极高,难以完全体现知识产权自身的独立市场价值。

2.专利二次许可模式

专利二次许可是目前较能体现知识产权运营价值和资产独立信用的产品模式,主要由科创企业将其核心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或经营收益权,在限定期限内授权给另一家企业或金融保理公司,被授权企业/机构随即以非独占的形式,将该专利反向许可给原科创企业,获得定期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再将这类“二次许可费请求权(债权)”打包作为底层基础资产,设立并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该模式在不改变专利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权的两次许可或转让,创设出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现金流与企业主体之间的“破产隔离”。

3.信托/委托贷款模式

信托/委托贷款模式更加贴合小微科创企业的“集合融资”需求,主要由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直接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向科创企业发放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再以上述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模式属于典型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鉴于单家科创企业规模较小、风险较高,或部分科创企业对于信息披露较谨慎,该模式通过信托通道将多家知识产权贷款债权“打包组包”,分散资产池集中风险,并引入外部增信措施实现债项信用增级。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利用无形资产开展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并进行证券化的模式。其常见交易结构主要由科创企业(承租人)将其拥有的高价值无形资产,出让给具有特定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这笔租金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在债券市场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模式下租赁物从传统的飞机、船舶、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成功拓宽到了专利、软著等无形资产,操作流程可套用成熟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框架。

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分析

为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要素流动,近年来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均展开了跨境与跨资产尝试。其中深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针对科创企业知识产权难以转化为融资抵押物,以及“出海型”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形成的国际专利等知识产权难以支持企业境内融资等难题,依托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金融相关政策,发行了全国首单“双跨境”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产品信息

“中信证券—深担集团3号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由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起息日为2025年9月25日。该项目底层基础资产包涵盖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内6家代表性的“专精特新”硬科技企业,深圳担保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见表2)。

(二)创新机制

该案例在交易结构方面,具有“集合融资”的信托/委托贷款模式特点,其创新机制主要在于打破了以往境内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境内资产对接境内资金”的传统闭环,构建了“境外资产境内融资+境外资金跨境认购”的双向直通车通道。

1.资产端跨境突破

一是在传统模式下,由于法域差异和登记确权摩擦,企业海外技术资产很难在境内被金融机构认可并赋予金融价值。在本案例中,入池科技企业将在香港知识产权署获得合法授权的核心专利或商标,直接在香港本地完成境外质押登记。深担集团等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法域联动,将在香港登记的境外知识产权作为合规的风险缓释与反担保增信依据,向其境内的公司发放融资款,后续再发行相应证券化产品。这一设计实现了境外无形资产池在境内的首次转化,走通了无形资产使用权与收益权跨法域协调的法律流程,盘活了出海企业的境外轻资产。

二是该案例表明,在大湾区产业集群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组建“混合资产池”,可以有效分散单一类型资产或技术路线更迭带来的底层资产池违约风险。通过对同类发行产品的对比分析,该产品发行利率低于同期产品发行利率平均值(见表3)。

同时,这类“跨类型资产组合”的设计逻辑,通过资产池内部信用互补,将由于规模较小而无法单独发债的中小微科创企业联合起来,降低了单家企业的发行门槛与综合融资成本。

2.资金端跨境突破

在资金募集端,传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主要依赖境内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机构投资者进行认购。本案例首次成功引入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的离岸资本,即复星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认购方之一。本案例也跑通境外投资者利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通道,直接“北上”跨境认购在深交所挂牌的境内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路径。(完整内容,请订阅杂志。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编辑|谢邦彦

责任编辑|苏莉娜

校对|吴政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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