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几年,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金融科技迅猛发展,有效推动了金融市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以及解决信息不对称,并逐步成为中国金融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易观数据统计,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15万亿元,预测2020年将超过157万亿元。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泛金融化,金融风险更趋隐蔽与复杂,令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滞后于金融科技发展,监管理念、体制与规则无法与金融科技的发展现实相匹配,倒逼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做出革命性变革。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演变,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一直没有真正建立,依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部门管理的思路,主要表现在监管体制、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等几个方面。
2.1 危机型的监管理念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针对金融危机教训,开始加强宏观审慎管理。2011年,我国宏观调控引入了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新的指标概念。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2017年我国大量P2P平台爆雷之后,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加强相关监管,先后出台《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等监管条例,引导P2P平台往信息中介方向发展。显然,危机型监管理念是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之一,监管方式、规则以及监管细节的具体制定都是以前期危机所爆发的问题为基础进行规划,“事后弥补”式的金融监管导致监管缺乏前瞻性,与一系列金融创新之间存在步伐不一致、风险识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金融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
2.2 以“一行两会”为主的分业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职责、权力分配的方式及组织制度,是监管集权和分权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是否充分有效与金融监管体制有着密切关系。改革开放前,央行几乎从事全部金融业的经营与管理工作;1992年开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并逐步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依托的分业监管体制;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宏观审慎管理,2017年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以及2018年初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合并,监管框架调整的实际工作正式启动。当前,金稳会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具体的职责与职权有限。同时,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听命于各自中央监管机构领导,以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为主要目标,因此,在“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编者注: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局)的初步协调监管体制下,主要依靠“一行两会”在发挥实际作用,分业监管依然是当前主要监管体制,监管真空、越位和“地盘意识”等问题依然存在,统一协调式全面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2.3 强调指标式的刚性监管规则,金融监管缺乏弹性
资本充足比率、风险集中度比率、流动性监管比率等,是金融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监测一家金融机构是否稳健安全运行。我国金融市场主要风控指标,一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具体结合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在保证特定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维稳金融市场、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指标式刚性监管规则更多是反应金融机构过去的运行状况,以“一刀切”式的规划制定,更不能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管控差异。最重要的是,静态的、缺乏实时性的指标式刚性监管规则,无法有效、全面、实时地计量金融创新所给市场带来的瞬息变化的风险,尤其面对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表现得力不从心。
3. 金融科技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在金融科技快速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金融科技的跨界化、“脱媒”趋势等特点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重大的挑战,令传统监管理念、体制、对象以及人员配备等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
3.1 传统监管理念亟待提升
从2012年开始的短短几年时间中,金融科技兴起并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作为金融领域创新的新事物,首先挑战的是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一是危机型监管滞后效应明显,金融科技发展最突出特点是金融风险更趋隐蔽与复杂,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重要性上升,因此,“顾后”式的危机型金融监管导致出现对金融科技风险无监管、不识别等问题。二是命令和控制式的监管缺乏灵活性,主要表现为监管“一刀切”或者“切一刀”,而金融科技发展创新性突出,需要一定弹性空间和试错空间,指标式刚性监管规则不利于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三是被动式监管导致风险危害加大,金融科技因泛金融化特点导致潜在金融风险危害加大,前期不主动的识别监管将强化风险爆发概率并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我国P2P平台的“野蛮”发展便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3.2 跨界化融合发展挑战分业监管模式
跨界化是金融科技发展最为明显的特点之一,一方面表现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区别于早期硬件信息技术对金融产业的赋能服务,当前金融科技是金融与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金融属性与科技属性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另一方面表现为金融科技中的金融业务跨越多个金融子部门,以支付宝、腾讯财付通为例,其囊括了多种金融服务并且在不同服务之间带有一定的联动性,这样,无论在行业层面还是在体系层面上,金融科技的跨界化变得日趋复杂。因此,明显跨界化的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泛金融化。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与跨界化明显的金融科__技存在明显冲突矛盾,监管边界更加模糊与重叠,监管真空与监管漏洞更加突出。
3.3 静态技术性规则缺乏监管实时性
当前,金融科技推动金融市场业态和产品等变化更加快速,一方面金融科技赋能传统供应链金融,使得原有部分金融业态在金融科技的加持下焕发新机;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催生出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新生金融产品,丰富金融市场的同时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中介性金融机构占据主要位置,这也导致一系列金融监管主要是围绕银行业展开,金融监管规则更趋静态化,更加强调技术性指标要求。因此,在面对金融科技创新给金融市场带来的瞬息变化时,金融科技创新既不能得到有效识别,又严重缺乏实时动态监管,增大了金融科技风险发生隐患。其中,供应链金融骗保问题、虚拟货币违规集资问题便是在缺乏动态实时监管下发生并引致小范围金融风险。
3.4 金融“脱媒”趋势导致监管对象弱化
金融“脱媒”趋势是指金融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去中介化,而在我国的传统金融体系中,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有的金融市场组织架构。同时,当前金融监管设计主要围绕起中介作用的金融机构展开,只要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及各项指标达到监管要求,金融市场就不会发生大的危机。因此去中介化的金融科技导致了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对象弱化,金融风险更趋模糊与复杂,并进一步引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传统金融机构主动“脱媒”以规避监管等问题。
3.5 监管机构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金融科技更加注重其科技属性,其实质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实践应用。现在,一方面是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新兴金融科技领域占据明显优势;另一方面是以银行、证券、基金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科技布局,人才招聘逐渐向计算机人才倾斜。显然,金融业务的多层次科技化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但是在金融监管层面,当前的监管人员配备依然以偏经济金融领域来布局,监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储备不足、科技素养缺乏等问题,从而导致一方面,部分监管机构人员对金融科技创新认识不清,放任其发展,积累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基层监管人员一味严格执行规则指令,监管缺乏主观能动性;再者,部分监管机构人员容易遇事即止,以“一刀切”式的禁止方式处理金融科技风险,不利于金融创新发展。
4. 优化金融科技有效监管的路径选择
金融科技发展是金融创新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金融科技监管也因此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领域。从理念、组织、技术、机制等角度出发构建有效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一方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推动实现金融科技又好又快发展。
4.1 树立主动、前瞻、包容的监管理念
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是构建有效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一是主动性监管,面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做好备案分析工作,辨别金融实质与创新之处,选择或商定与之对应的监管法规。同时,在进入金融市场后做好跟踪调查,判断发展路径是否发展偏离。二是前瞻性监管,既要分析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隐蔽化与复杂化,又要判断科技风险等新式风险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凸显化,分层次、分方向、分类别地制定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法规,最大化降低金融风险发生概率。三是包容性监管,一方面包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对现有格局与规则的冲击,另一方面切忌“一刀切”式的刚性监管,可以引进“监管沙盒”机制,以灵活包容式监管保证金融科技的创新活力。
4.2 明晰金融科技本质,统筹金融监管资源
针对金融科技推动的金融混业经营以及社会泛金融化问题,明晰金融科技本质,统筹金融监管资源,是弥补分业监管不足的关键一步。在尚未建立健全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之前,面对金融科技创新对分业金融监管的挑战,一是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拨开新兴科技对传统金融的加持,对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分业态、分属性的归结于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利用好现有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二是消除监管隔阂、统筹监管资源,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逐步建立统筹、共享的金融监管资源,以及适当的监管人员流动,形成对分业监管模式的有效补充。三是针对全新的金融科技创新,尝试建立独立的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可重新定位赋权当前中央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充分做好金融科技发展引领和风险监管等问题。
4.3 适应性监管应对规则刚性,增加金融监管的弹性
金融科技加快了金融创新速度,导致滞后、刚性的监管规则与金融科技发展存在明显的步速不一致问题。适应性金融监管,以各行为主体所掌控的信息和有限理性为基础,通过规则与职权的划分、激励,有效加强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协调性,防范重大金融风险。一方面,在立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立法机构把控好基本原则框架,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裁量权、规则裁量权,根据金融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时、随地把握监管方式与力度。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根据监管机构所提出的基本监管要求,被监管机构确定严谨的审慎标准,实现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因素在第一步识别与应对。
4.4 借助科技力量构建金融监管科技体系
金融科技是先进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实践应用,同样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也可以在金融监管领域得到融合发展,包括监管数据管理、情景模拟和预测、金融交易实时监测、监管规则机器解读等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以监管科技为例,其一方面将有效降低合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将显著提升持续监管能力,降低监管对象弱化的影响,促进金融监管模式从顾后式监管(编者注:针对已发生的金融风险推出应对措施)转变为前瞻式、实时式监管。推动监管科技建设,首先要标准规划先行,统一数据标准、技术标准、规则标准等相关科技监管标准基础。其次,实现信息数据统筹共享,做到关键数据、实时数据监管可触及,同时做到保障信息数据的隐私保护与安全。最后,营造适宜的监管环境,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监管科技技术风险以及进一步降低其研发和应用成本。
4.5 构建专业、综合性人才体系
人才是第一资源。金融监管机构人员配备、人才体系构建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前提。对于监管规则制定者、监管行为决策者以及监管行动执行者,首先,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注重金融人才、科技人才以及综合型人才的吸纳或培养,尤其关注基层监管人员的金融科技知识背景。其次,要有良好的人格素养,这就要求在招聘期间把好道德关,防范后期的金融监管腐败问题。最后,监管人才管理制度构建是关键,包括招聘制度、薪酬制度以及处罚制度等,做到公平公正、有效激励、严格惩处,既构建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人才体系,又保证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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