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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媛、王仁红、张义玲:试论AIGC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及风险

发布时间:2024-12-10      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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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出发,试图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不同侧重对作品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现有法律框架对著作权保护的底层逻辑,深入探讨AIGC作品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及其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

文 | 梁媛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利代理人

王仁红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义玲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

图|由作者提供

随着AIGC(ArtificiaI l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飞速发展,众多作品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涌现。这些作品因其独特的产生方式,其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出发,试图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不同侧重对作品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现有法律框架对著作权保护的底层逻辑,深入探讨AIGC作品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及其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

一、AIGC作品的不同产生方式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定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AIGC主要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大量数据进行学习,寻找其中的规律和特点并形成对应的模型,随后用户可根据需要利用这些算法模型生成与原始数据风格和特点相似的全新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是文字、图像、音频或视频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目前,AIGC作品产生方式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AI模型通过对数字化的已有作品进行学习,再生成新的作品

最为常见的AI模型有深度学习(De ep Learning,DL)、生成对抗网络(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GAN)、变分自编码器(Variational auto-encoder,VAE)、扩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等。这类AI模型通过对大量数字形态内容和作品进行学习,来表达所学内容和作品蕴含的规律和特点,从而可以根据需求并通过数据驱动的方式,利用算法模型生成近似风格和特点的内容和作品。文学、绘画、影视、音乐等领域都可以通过该方法生成AIGC作品。

(二)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则和算法来生成内容

AI生成的内容往往依赖于算法选择和事先定义的规则和参数设置,通过设定一些规则和算法来控制语法结构和词汇选择,从而生成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或段落。不同的算法和参数配置会导致生成内容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AI在内容生成方面的可塑性和潜力,同时也说明了AI生成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设定的影响。随着技术的发展,AI已经从简单的模仿阶段逐渐进入到创造性探索阶段,展现出在创意领域的无限潜力,但这种进步背后,依然离不开对算法和参数的精心设计和调整,这也影响了最终作品的表现形式。

(三)人类与AIGC模型共同参与创作过程

人类在协同创作中或扮演主导角色或扮演评判角色,通过对创作的目标进行不同量级的干预和指示,直接影响作品的风格走向,并对AI形成的作品进行调整、甄选和审查,与AI多次互动,呈现最终的作品。

在这种人机互动中,一方面,人类创作者需要在使用AIGC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模式时进行筛选,以确保这些服务对预期创作的价值和效果产生明确影响,在互动作品雏形出现后再拓展作品的深度和广度,并通过变换条件要素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作品。

另一方面,AIGC在创作模式中依靠强大的数据和人类设定的作品方向,可以帮助人类更快速、更有效地处理、对比物料信息和检索素材,并为人类提供多样化的创作初样。同时,AIGC可吸收并提供更为丰富的数据和物料,并通过学习与人类设定条件相匹配的大量已有作品的数据和规律,为人类创作者提供更智能的创作辅助。AIGC还可以对人类创意进行模仿和深化,提供更快速的检索信息、更准确的整合服务,为人类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提供创意启示,提高其创作效率和质量。在协同创作中,人类创作者和AIGC之间互有贡献和呈现意见,最终的创作效果由人类来确认。

二、AIGC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或者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拟制民事主体。《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固定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独创的智力创作成果。国际上关于著作权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世界版权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很明确就是保护作者,而《世界版权公约》对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者提供充分、有效的版权保护,其权利主体不仅是作者,还有其他著作权人。对于保护客体,《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比较笼统,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只是指出受保护的作品应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与雕塑作品。

《英国著作权、设计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应该是对创作该作品作出必要安排之人”。而“必要安排之人”根据不同情景,人工智能应用的开发者、投资者与使用者均有可能成为权利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不同主体共同“必要安排”的结果,则可能属于合作作品。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认为AIGC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human intervention),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明确规定:作者的作品“仅指”人类作者的创作产品,一个非人类主体创作的作品,只有在包含“人类对展现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时,才能受到版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9月23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家事法庭、州法院同时发布了《法院用户使用生成人工智能工具指南》,该指南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于最高法院、州法院(包括小额索赔法庭、就业索赔法庭和社区纠纷解决法庭)以及家事法庭的所有事务。这是首个国家层面出台的“生成式AI在司法领域适用指南”。

三、AIGC作品著作权问题的主要焦点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鼓励智力成果的传播。然而,在AIGC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参与使得作者身份的认定、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作品的权责归属存在一定的难点,可能构成侵权风险。

(一)作者的认定

如前所述,由于AIGC作品产生的方式不同,作者通常可以是AI开发者、AI自身或AI用户。目前各国法律对作者的定义较为模糊或存在一定分歧,导致难以界定权利归属。

目前全球大模型的运营商已普遍采用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责任问题进行约定,并按照输出内容和输入内容、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等细分场景设立相应条款,以应对复杂的著作权归属与后续使用许可问题。AI开发者通常为了明确AI技术的使用规则,保护开发者权益,以及确保AI技术的合法、合规使用,都在服务协议上声明放弃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归属、数据隐私、责任划分等。这也意味着,即使AI创作出了具有原创性的内容,服务提供者也不享有这些内容的版权,从而避免了版权纠纷和法律责任。

在使用AI服务时,用户可能需要提供包括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在内的数据,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对这些数据的隐私权有所让渡。AI系统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将按约定的责任来履行。然而,正因为服务协议声明放弃责任,同时也进行了免责声明,AI开发者采用的算法、数据等合法性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AI训练数据的搜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多个法律和伦理问题,例如版权侵犯问题、不正当商业利益问题、隐私权侵犯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全球范围内对AI训练数据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存在显着差异。

例如,我国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及优化的训练数据,不应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譬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4年对全球首例生成式1 AI服务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中,原告经过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授权,获得了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独占著作权,并针对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而被告公司的网站具有AI对话和AI生成绘画的服务功能,当会员在充值或购买算力后,使用AI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首次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判定AI服务公司侵权并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防止用户正常使用时生成侵犯原告案涉著作权的图片,并判决被告向原告做出赔偿。

又如,以美国漫画《黎明的曙光》(Zarya of The Dawn)为例,作者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在创作这本漫画书里使用了由A 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图片。美国版权局表示,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插图不受版权保护。作者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为AI绘画工具提供文本提示,并非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作品中由Midjourney技术生成的图像不属于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的作品,因此不具有版权,只有人类创作的图像才能得到版权保护。(未完,完整内容请订阅。)

编辑|张孟月 校对|吴政希

文献来源:梁媛,王仁红,张义玲.试论AIGC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及风险[J].科技与金融,2024(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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