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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晟:《中国人民银行法》数字货币条款的修订逻辑——兼评比特币成为萨尔瓦多法定货币

发布时间:2026-02-17      作者: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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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移动支付工具与“准商业数字货币”对流通中现钞、存款货币的冲击,总结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数字货币条款修订的必要性,辨析了双层账户体系、单层账户体系、“无限法偿”属性等数字人民币的重要细节。

文|王晟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图︱由作者提供
数字货币与移动支付工具严重冲击了各国货币支付体系,为此,中国拟将数字人民币条款修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萨尔瓦多则接纳了比特币成为法定货币。本文分析了移动支付工具与“准商业数字货币”对流通中现钞、存款货币的冲击,总结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数字货币条款修订的必要性,辨析了双层账户体系、单层账户体系、“无限法偿”属性等数字人民币的重要细节。
在技术变革与经济危机的双重压力之下,传统的信用货币体系正处在重大变革的前夜。在中国,随着移动支付工具的推广与普及,与移动支付工具绑定的各种新型金融资产(例如货币基金)可以瞬时自动转换为活期存款,已具备即时支付、实时转账的能力。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各国暴发,美国推出无限量QE的货币政策,无节制地提供基础货币以刺激本国经济,基于美元本位和美元储备的全球货币体系正面临严峻挑战。
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距离上次2003年12月修法已近17年。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是其第19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这一条将在法律上赋予数字人民币在中国的法定货币地位,将在中国乃至世界货币史上影响深远。
无独有偶,2021年6月,萨尔瓦多调整了货币体系,正式批准开源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成为本国的法定货币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
数字货币条款的修订逻辑
在传统支付体系中,货币主要包括两种形态:流通中的现钞、存款货币。流通中的现钞(简记为M0),包括人民银行发行流通在外的纸币与硬币,是法定货币的传统形态。存款货币一般指活期存款,是传统支付体系中的主要支付工具。
其一,“流通中的现钞”与中央银行在支付领域日趋边缘化。流通中的现钞M0是中央银行对单位和居民的直接债务,可以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单位和居民的“欠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该“欠条”的携带成本较高,清点、找零不便,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低,在支付领域日趋边缘化。再考虑到现钞的支付匿名、难以追踪的特点,现钞已逐步被排除出大额支付、对公支付。因而,自2000年以来,虽然流通中现钞M0的余额仍在不断增长,但其增长率已远低于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率;我国流通中的现钞M0占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比例,已从2000年初的13.53%降至2021年中的3.64%。
其二,“存款货币”与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日趋边缘化。商业银行吸收单位和居民的资金,再将部分资金贷放出去,贷放资金重新回到银行系统,由此循环往复,则会形成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活期存款)的多倍创造。在现代金融系统,商业银行创造出来的存款货币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1的主体。
例如,在2021年6月底,中国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63.75万亿人民币,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占M1总额的86.78%。但是,自2000年以来,狭义货币供应量M1的增速较慢,我国狭义货币供应量M1占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比例已从2000年初的39.16%降至2021年中的27.50%。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多倍创造能力也相对下降,在支付领域日趋边缘化。
其三,移动支付工具与“准商业数字货币”在支付领域崛起。自2013年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工具在我国广泛普及,与移动支付工具绑定的大量新型金融资产,可以瞬时自动转换为活期存款,已具备了即时支付、实时转账的能力,在功能上已与存款货币(活期存款)十分近似。
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京东支付等移动支付工具对接的一些货币基金、定期存款、理财产品、人寿保险产品,有些可直接用于即时支付,有些可实时完成资金转账,已具备“准商业数字货币”的性质(虽然面临一些支付限制,但通常很少触及支付上限,且有诸多方式可以规避)。这些“准货币”性质的新型金融资产,具有支付便捷与资金余额高收益的双重特点,已逐步替代日常的人民币现钞流通、活期存款刷卡支付。
综上,在移动支付工具与“准商业数字货币”的冲击之下,传统的硬币与纸币流通、传统的存款货币支付方式已逐渐式微;相应地,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为此,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加入数字货币条款、承认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用数字人民币替代硬币与纸币流通,已经势在必行。
另一种回应:
萨尔瓦多接纳比特币为法定货币
开源数字货币是代码开源、控制权开放的数字货币系统,比特币是开源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面对数字货币与移动支付工具的冲击,一些国家可能主动采用开源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构建基于开源数字货币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例如,2021年6月,萨尔瓦多议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开源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作为该国的法定货币之一(美元也是该国法定货币之一)。
其一,萨尔瓦多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目的是摆脱美元贬值的威胁、摆脱对美元储备的依赖,希望获得一种稳定的法定货币。2001年,中美洲小国萨尔瓦多的本国货币“科朗”停止流通,美元成为该国法定货币。但是,自2020年以来,为应对新冠疫情的冲击,美联储实施了巨量货币宽松以挽救美国经济,美元正面临严峻的贬值压力。
虽然比特币的美元价格在巨幅波动,但长远来看,比特币发行总量由开源算法保证,货币发行方无法任意扩张货币供应,这一机制与历史上的金本位制类似。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在金本位制下,黄金也主要作为储备货币(价值贮藏手段)来使用,较少进入日常流通领域(交易媒介)。相较于高价值、不便日常支付的金块、金币,基于电子网络的开源数字货币有着更好的交易便捷性与支付安全性,且能够根据支付场景升级迭代支付系统(例如基于比特币的小额迅捷支付系统Lightning Network)。
这意味着,开源数字货币在作为储备货币(价值贮藏手段)的同时,也有望直接进入日常流通领域,成为常用的交易媒介。
其二,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也需要付出代价。一方面,比特币是一种紧缩型的开源数字货币;根据去中心化的开源算法设定,比特币有着2100万个总量上限,货币供应无法随经济总量、交易需求而相应增长;长期来看,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将面临远甚金本位货币体系中的通货紧缩压力;因而,对于大国而言,选择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是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意味着该国中央银行失去货币系统的主要控制权;当然,对于早已使用美元作为法定货币的萨尔瓦多,已无需考虑该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前景
与数字人民币展望
面对数字货币与移动支付工具的冲击,我国不可能模仿萨尔瓦多这类小国,不可能接纳现有的、去中心化的开源数字货币,不可能放弃货币系统的主要控制权;相反,我国走向“可控、自主发行数字人民币”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是,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只提及“人民币将包括数字形式”,数字人民币的重要细节尚待进一步确定。
其一,数字人民币的双层账户体系。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宣称,数字人民币将采取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由中央银行向指定运营机构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指定运营机构负责兑换和流通交易。一般认为,该文中的“指定运营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数字人民币账户,单位和居民在商业银行开立数字人民币账户、间接持有数字人民币,从而建立起“单位和居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的双层账户体系。
若如此,只允许单位和居民通过商业银行账户、间接持有数字人民币,则单位和居民实际持有的是“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活期存款”, 数字人民币会退化成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间的内部记账符号,中央银行对单位和居民的直接负债M0将全部消失。
其二,数字人民币的单层账户体系。从2019年至2021年数字人民币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等地的试点情况来看,存在居民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直接开立数字人民币账户的可能性。若如此,允许单位和居民不通过商业银行账户、直接持有央行数字货币,则意味着单位和居民具备直接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权限,中央银行业务只面向金融机构的惯例会被打破。
未来,可能出现以“单位和居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双层账户为主、兼有“单位和居民—中央银行”单层账户的货币体系,单位和居民持有的央行数字货币不必存入商业银行、可以绕过商业银行直接完成数字人民币支付,存款货币、商业银行将进一步边缘化。
其三,数字人民币“无限法偿”属性的受限性。一旦将数字人民币规定为法定货币,法定货币的“无限法偿”属性会面临实践困境。若规定数字人民币具备“无限法偿”属性,成为交易双方必须接受的支付工具,必将抬高某些群体的收付款成本;例如,以数字人民币向菜市场小摊贩付款,囿于数字人民币的“无限法偿”属性,小摊贩不得拒收,就不得不添加相应的收款装置;而这类冲突是现钞支付很少存在的。
另一方面,若规定收款方可以拒绝接受数字人民币,则数字人民币的“无限法偿”属性已经受限;若如此,则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将数字人民币定位为辅币,或对数字人民币“无限法偿”属性做特别约定;例如,规定交易双方具有支付方式选择权,在不具备技术条件时可拒绝使用数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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