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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中的制度作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5-09-25      作者:曾燕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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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妮,经济学博士,讲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财贸学院。

曾燕妮

经济学博士,讲师,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财贸学院。

张浩

博士,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

郭若欣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金融开放与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科研助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高风险特性制约其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作为关键制度工具对风险缓释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制度分析框架,探讨科技保险通过风险分担、信用增进与融资协同三重机制缓解企业创新风险的内在逻辑。

研究表明:科技保险通过研发失败险、知识产权险等专业化产品实现全周期风险覆盖,降低技术不确定性导致的损失;其保单增信功能有效提升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缓解融资约束;同时倒逼企业完善风险治理体系,形成“保险—企业—第三方”协同治理模式。

鉴于当前制度存在政策协同不足、产品供给单一及参保意愿薄弱等困境,建议进一步优化路径构建“财政补贴+再保险+法治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管理机制;在供给端三位一体筑牢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企业风险教育。本研究旨在为完善科技金融制度体系、强化企业创新韧性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在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大背景下,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强调“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并将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作为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在促进技术突破、产业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典型特征。

一方面,其在技术研发阶段需大量资源投入,但技术路线不确定性、成果商业化失败率较高,使其经营风险显著高于传统企业;另一方面,受限于信用基础薄弱、缺乏可抵押资产、财务透明度不高等因素,这类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导致融资瓶颈突出。此外,科技企业还需应对因政策变化、市场波动、人才流失等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创新与稳定成长的关键障碍。

在此背景下,科技保险作为服务科技创新、弥补市场失灵、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制度工具,日益受到政策关注。科技保险是以支持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通过保险机制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分担、信用增信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将保险功能嵌入科技创新链条,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企业投保”的共治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风险保障体系。我国科技保险制度的探索起步较早。

2006年,《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科技保险的内涵、功能与模式作出明确界定,拉开了政策性科技保险体系建设的序幕。此后,科技保险在部分高新区开展试点,逐步拓展至产品责任险、研发失败险、知识产权保险、关键设备险等多个险种。进入“十四五”以来,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持续强化科技保险的制度功能。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科技金融”是“五篇大文章”之一,标志着科技保险被正式纳入科技金融战略体系。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发展涵盖研发、转化、生产等环节的科技保险产品。同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保险建设由“点状试验”迈向“系统部署”。

科技保险的制度功能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风险补偿”,更通过其独特的机制属性,在缓释创新风险、提升信用等级、促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出多维作用。而且,通过政府保费补贴、再保险机制、政策性担保等配套制度安排,科技保险也成为促进“政金保”协同、推动金融资源向硬科技领域聚集的重要抓手。

科技保险作为连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纽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快科技保险制度建设,提升其风险缓释和制度支撑功能,既是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所需,也是实现我国科技金融制度创新、完善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因此,深入研究科技保险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中的制度作用,不仅有助于总结其功能机理和制度演化逻辑,更可为未来政策优化与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启示。

2.1 科技保险的概念界定与制度属性

科技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通过保险手段干预科技创新活动不确定性的新型公共产品。其核心在于将传统保险的风险分担、损失补偿机制嵌入科技活动全过程,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一套稳健、可持续的创新保障体系。

此外,科技保险具有政策性和市场性相结合的双重属性。由于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动高度不确定,传统保险公司通常难以独立完成风险识别与定价,这使得市场对科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容易形成“市场失灵”。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基本路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保费补贴、风险共担基金等手段激励保险机构参与科技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个性化风险特征,自主开发各类产品,推动科技保险业务专业化、可持续化发展。这种“政策托底、市场运作”的双轨结构,有效激活了多方资源,促成了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在科技风险保障领域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初步成形的科技保险供给体系。

2.2 科技保险承保风险的典型特征

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典型的非线性、高失败率和不可逆性。例如,在新材料、新药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前沿领域中,技术试验失败、研发周期延误等风险极难通过传统精算模型预测。相比传统保险可基于大量历史数据建立概率模型,科技保险面对的是“未知事件”而非“已知损失”,呈现出高度的不可预知性和结构性复杂性。同时,科技创新成果通常需要3年甚至5年以上的培育期,保险保障也必须跨越技术开发、样机试制、成果评估、产业化推广等多个阶段。这就要求保险产品具有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能力。

保险资金因其配置灵活、久期长、风险容忍度高,天然适合为科技项目提供长期保障支持,有助于科技企业抵御突发性风险,实现创新活动的连续性和战略性。而且,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一旦成功可能带来巨额商业回报,失败则可能导致资产清零。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结构与传统保险中“损失可控”的基本理念不一致,增加了承保难度。因此,科技保险必须借助专业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专利价值测算机构等合作机制,对科技项目进行全周期风险评估和动态管理,才能实现精细化承保和有效控损。

2.3 多元协同的制度供给体系

科技保险作为一个复合型政策工具,需要政策制定者、保险机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技术评估服务商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政府+市场+专业中介”三位一体的制度共建体系。其中,政府承担政策引导与制度设计职能,提供必要的风险缓释机制;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专业性操作;科技企业作为需求端,应主动参与产品设计与风险信息披露;第三方机构则参与风险识别、技术审查、价值评估与信用评级等服务环节,提升信息透明度。

通过风险补偿,保险机构为企业稳定现金流,避免技术失败引发破产;通过保险单作为担保或信用背书,企业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股权融资;同时,科技保险还能引导政府基金、创投机构等资源聚集至具备“保险兜底”的优质科技项目,优化整个科技金融生态。

2.4 国际经验与发展路径比较

在国际范围内,各国已围绕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特征,探索出具有本国制度特色的科技保险支持体系。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在推动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多采取“政府+保险机构”联合推动、“保险+金融”功能融合、“科技+法律+保险”协同治理等路径。

(1)德国: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创新保险基金”机制。德国被认为是欧洲科技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其核心机制在于由政府主导设立“创新保险基金”(Innovationsversicherung),专门服务于中小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保障。该机制由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与保险业协会联合运营。

政府为该基金提供初始资本和风险补偿保障,私人保险公司负责产品设计、承保、理赔等市场化操作,从而形成“政府托底+市场执行”的模式。创新保险基金主要承保的对象为企业在技术开发阶段的直接成本(如实验材料、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保障企业因技术方案失败、试验不可行、外部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条款,政府可承担保额的60%至80%,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科技保险的风险门槛。

此外,德国还建立了技术评估标准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通过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以此实现“保险+技术评价”制度化协同,保障赔付公正性与效率。

(2)美国:SBIR计划嵌入科技保险机制。美国科技保险制度以项目资助与商业保险机制双轮驱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与科技保险的联动设计。在SBIR计划中,政府为入选企业提供无偿研发补贴,但要求其购买研发失败险作为项目执行的风险控制手段。这种机制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政府直接投资带来的预算损失。

此外,美国多数州建立了由州政府担保、保险公司执行的“高新技术首台套保险项目”(First-of-a-kind Technology Insurance Program),专门为处于商业化前期的创新成果提供性能、可靠性、商业责任等多维保障。同时,美国在法律配套方面也十分完善。例如,其专利保险产品由“专利保护保险联盟”推动,涵盖企业专利遭遇侵权、维权败诉、跨境仲裁等情形,赔付范围不仅包含法律费用,还包括因市场份额损失带来的直接经济影响。

(3)英国:构建科技保险服务与融资联动机制。英国科技保险体系强调保险与科技金融资源的协同配置。英国创新署(Innovate UK)与保险业协会(ABI)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保险服务中心,为初创企业提供一站式保险咨询与融资协调服务。英国的政策特色在于推动科技保险产品直接嵌入科技创业金融工具包中。例如,科技型初创企业可将研发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护险作为申请创新基金的必要条件,同时获得风险投资人更高的信用评级。

(4)国际经验启示。首先,坚持“财政引导+商业化执行”。无论是德国基金机制还是美国SBIR项目,均表明政府财政参与是激活科技保险市场的前提,但保险的专业化操作仍需依托市场逻辑和风险管理能力来完成。

其次,要建立多层次保险产品体系。国际经验中,保险产品涵盖从研发失败、设备责任、知识产权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精准对应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增强了保险的“适配性”。

再次,强化第三方技术评估体系作为制度保障。技术评价是科技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核心环节。德国和美国均设立独立评估机制以支撑保险风险判断,避免保险产品陷入“政治化”或“道德风险”困境。

第四,推动“保险+金融+科技”融合是发展方向。科技保险不应仅作为事后补偿机制,更应嵌入到企业融资、政策扶持、技术交易等全过程,形成风险控制、信用增信、资本撬动三重功能联动。

最后,适度开展区域试点与保险创新沙盒制度。英国通过设立“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区”,为新险种开发、跨界合作、数据共享提供制度弹性空间,这为我国未来探索地方试点提供可借鉴路径。

2.5 科技保险的险种体系与产品设计

科技保险的险种体系,是科技保险制度功能实现的基础支撑。随着我国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风险类型的多样化,科技保险险种逐步从“试点型、补偿型”向“系统化、精准化”演进,初步构建起覆盖研发环节、成果转化、产业推广等全过程的产品体系。与此同时,险种设计也逐步体现出与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与金融工具协同配合的“多层次、多场景、组合式”特征。从保障内容的角度来看,目前的保险科技产品保障情况如表1所示。

1 主要保险科技产品保障模

2.5.1 险种体系的主要类型

(1)研发失败类保险。研发失败类保险是科技保险体系中最具政策导向和风险缓释功能的基础险种,主要针对科技企业在核心技术开发阶段,因试验失败、技术不可行、研发终止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保险责任通常涵盖试验原材料成本、研发人工成本、关键仪器设备折旧费用等。比如,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攻关专项保险等产品。

当前部分省市(如江苏、广东、浙江)已出台专门的研发失败保险试点政策,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与科技计划项目联动审批,推动研发失败险与科技创新政策深度融合。如2025年“安心宝”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落地萧山,为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合作项目提供风险屏障,形成政府引导、银行协同、保险护航的新模式。

2025年3月12日,萧山首例“安心宝”科技保险项目正式落地。该项目由龙兴(杭州)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航电”)与西电杭州研究院(以下简称“西电杭研院”)合作,与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该项目聚焦于“无线飞行数据记录器关键通信技术研究”,保额为100万元。该保险的核心在于,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验收,企业与研究院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研发经费。太平科技保险作为全国首家科技保险公司,为创新主体提供了全面、专业的科技保险服务,其为“安心宝”项目提供优惠费率,降低企业的保费负担。政府对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这种保险机制的创新,使得科技保险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风险保障工具,而是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通过“安心宝”项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风险得到了有效分担,企业无需承担全部研发成本,科研机构也无需担心资金风险,从而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通过设立“科创风险池”和“安心宝”项目资金池,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资金支持。萧山区财政对采用“安心宝”制度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激励,并探索保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供科创保险,政府对购买保险的企业提供保费补助。这种模式的核心逻辑是“企业出一点、科创平台担一点、政府补一点、金融贷一点、保险机构保一点”,通过多方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未完,完整内容,请订阅杂志。)


责任编辑 | 余健仪


文献来源:曾燕妮、张浩、郭若欣.科技保险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中的制度作用研究[J].科技与金融,2025(7):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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