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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梅芳:从女性参与到性别创新 科技领域的性别平等之路

发布时间:2020-03-12      作者:章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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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女性科技人才尤其是女性高层次人才在科技领域的相对缺席,其深层根源在于科学在观念层面与男性气质之间的潜在关联,以及这一关联背后的支配逻辑;改变科技领域的性别现状,需要反思和挑战上述关联,重塑关于科学与性别及其关系的理解,进而在科技政策、管理乃至科研创新的各个环节,倡导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措施与性别创新原则,实现科技健康发展与性别平等双赢。


章梅芳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史与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

文│章梅芳

编辑│李慧


近年来,随着更多女性精英在科技领域崭露头角,该领域的性别问题得到了媒体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实际上,科技领域女性人才数量少,女性科技成果相对不足,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地位相对较低等等,这些现象早已为学界所揭示。


尽管女性主义学术界及科技史、STS(科技与社会)、科技哲学、科技政策等领域的学者关注角度各有不同,但大致都经历了一个类似的过程,即从单方面鼓励女性参与科技,强调男女科技人员的平等权利,到反思和批判科学在观念和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进而挑战科学的客观性及其与男性气质之间的关联;从认为女性需要科学,需要参与科学事业,到强调科学需要女性,认为社会性别主流化措施和性别创新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科学自身的健康发展。



科技领域性别问题的提出

科技领域性别问题的凸显主要随着第二次女权运动浪潮而来,女性主义学术界发现不只是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领域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即使是历来被认为最为理性和客观的科技领域,同样存在性别偏见。


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女性能较广泛地接受高等教育是20世纪以后的事情,而高等教育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专业的女生数目远远低于男生,因此而走上科研之路的女性人数更是少之又少,在世界范围内即使到了21世纪,女性科技人员的占比也不过30%左右。并且在这30%的女性科技人员中,精英女科学家仅占3%至5%。


例如,在诺贝尔科学类奖项中女性获奖者仅占3.3%,其中诺贝尔物理学奖自1901年至今仅有3名女性获奖者。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鲜明事实,促使学术界开始反思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现象,究竟是女性的问题,还是科学的问题。


初期的研究指向了历史和现实,一些学者开始回到历史中寻找女科学家的身影,结果发现从古希腊到20世纪,女性在科学领域做出了很多重要的贡献,尽管她们的名头可能只是男科学家的助手或妻子。


这样的研究后来被批评为“补偿式”的工作,因为它们止步于把女性写进科学的历史,以弥补历史的空缺,而没有进一步反思科学是否存在问题。但是,这样的研究有它的必要性。


其重要性在于证明,女性并非不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智力和能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科学史家罗西特(M.W.Rossiter)较为广泛地考察了美国科技领域的女性,分析了她们居于低等职位、不被承认的原因,提出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屈从地位必须被当成重要的问题来研究,她揭示了美国科学是具有有限适应性的男性统治的建制[1] 。


此后,类似的研究一直持续不断,不同领域的学者纷纷描述和揭示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科技领域的性别现状、问题及背后的原因,其中社会学的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和数据,表明科技领域性别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且其原因并非女性的能力不足,而是科技自身的缺陷,从政策制度到管理实践等各个层面广泛存在性别偏见。



科技领域性别问题的特殊性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问题,历来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相比于其他领域,科技领域的性别问题被关注相对较晚。上文提到的学术研究已充分表明科技领域确实存在性别不平等的事实,而且原因也被证明主要在于科技制度与实践等方面存在有限适应性和性别偏见。


但即便如此,从观念上看,科学一直被认为是客观理性的事业。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科学是对自然界规律的真理表达,科学是具有内在发展逻辑的活动,它在本质上被认为是价值无涉(Value-free)的。


这既意味着包括性别在内的社会因素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科学的发展,也意味着科学在性质上不含有性别偏见的可能性。


事实上,大部分女科学家尤其精英女科学家往往并不认为自己遭受了多少性别偏见或歧视,反而强调自身成就的取得完全遵从科学的规则和逻辑,即便她们在现实中往往为平衡科研和家庭而苦恼,为职业晋升中遭遇的性别不公而愤懑不平。


这充分说明科学领域的性别不平等虽从社会调查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真正将问题转向反思科学自身的不足,进而切实推进科技领域的性别平等,尤其是政策层面的落实,将经历缓慢的过程。


学术界深层次的思想批判正是着眼于对科学客观性的反思,研究认为科学和性别是相互影响、互相建构的关系,甚至在科学和男性气质间存在某种潜在的等式[2]。


这一等式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长期存在的二元划分思想,例如理智与情感,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直觉,心智与自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职业与家庭等。


有意思的是,在这些二元对子中,前者往往和科学以及男性气质相对应,后者则与女性气质相对应。在沃伦(K.J.Warren)看来,具有危害性的不是二元划分和对立思维,而是人们分别赋予二元对子不同的价值,甚至赋予价值高者支配价值低者以合理性[3]。


这解释了为什么女性如果要在科技领域有所建树,往往必须采取适当的性别策略,例如表现出理性、冷静、逻辑等常常被划归男性的气质特征,以更好地融入科学共同体。


它也解释了为什么像麦克林托克(B.McClintock)这样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即便遭遇诸多冷遇和偏见,依然拒绝认同凯勒(E.F.Keller)对其职业生涯的性别分析,坚持认为科学始终是客观的、价值无涉的、与性别无关的事业[4]。


从这个角度来看,科技领域的性别偏见不只是表现为歧视、排斥或贬低女性科技人员,而是在更深层次上对“女性气质”的摈弃却还被认为本质上价值无涉。这一点恰恰是解决科技领域性别问题的关键,是科技政策长期存在性别盲视的原因所在。



国外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政策举措

较之于学术研究,世界范围内真正重视科技领域的性别问题并致力于从政策制度层面给予解决相对滞后。但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下,政策制度层面的推进基本体现了学术界对于性别与科学关系的持续理解,经历了从强调权利平等、女性参与,到具有性别敏感度的倾斜性政策出台,再到社会性别主流化措施的实施和性别创新原则的提出这样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整体来看,国际上支持科技领域女性发展的政策措施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权利平等阶段、倾斜性政策阶段和社会性别主流化阶段[5]。


以在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方面着力最多的欧盟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前,欧盟对女性处境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制定保障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法规上,比如在欧盟、国家和地方层次上制定关于同工同酬、平等雇佣机会、工作条件、社会福利等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这种权利平等制度是忽略男女性别差异的,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切实解决女性在科研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之后,倾斜性政策取代了权利平等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女性的项目经费支持、培训和辅导、交流和督导、家庭和工作平衡、设立性别配额等。


社会性别主流化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要义在于将性别平等观念融入一切体制、结构、过程、政策、项目、组织以及它们的文化中,是促进各项具体行动措施顺利实施,以实现性别平等的长期性、战略性方法。


近年来,由席宾格尔(L.Schiebinger)提出的“性别创新”(gendered innovation)概念逐渐在政策制度层面得以体现,其核心在于推动科技领域的性别分析(sex and gender analysis),强调性别分析在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在她的推动下,2011年联合国决议呼吁“在科学和技术中引入性别分析”,要求整合“科技议程中的性别视角”[6]。


2018年9月,联合国妇女署引领27位来自企业、学术机构和非盈利组织的合作伙伴组成全球改革创新联盟,引导建立一个更加“女性友好”的创新环境,加快实现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的“性别创新原则”:


从机构层面将女性及女性的需求纳入创新周期设计、实施和评估等不同阶段,确保女性在科技和创新的开发以及消费环节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使女性的意见、经验在创新的设计和实施中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7]。


事实上,这一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从有助于科学创新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政策举措


我国科技领域长期实行一视同仁的性别政策,女性在该领域的权利受性别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基本法律法规的保护。


在1995年举行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学界陆续将国外科技与性别研究的成果译介到国内,同时开展了关于我国女性科技人才现状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在此背景下,女性科技人才的发展逐渐成为被重视的专门议题,基于性别差异考虑的、具有性别敏感度的政策举措陆续出台。


其中,2008年正式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修订案)》第53条,明确提出女性科技人员应享有平等权利。2009年,全国妇联牵头,联合科技部等多部门启动了“女性高层次人才成长状况研究与政策推动项目”,以促进女性人才包括科技领域高层次女性人才的成长发展。


次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人才的分布、层次、类型结构以外,将性别结构的趋于合理化作为战略目标之一。2011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出现了针对女性科技人才成长的专门阐述,提出要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份纲要,同年11月,科技部和全国妇联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培养女性的科学兴趣、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就业机会、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支持哺乳期女性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资源的统计和评估等方面给出具体意见,是我国首个直接针对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与此同时,考虑到男女科技人员的生理差异及女性必须承担生育职责等客观情况,倾斜性的具体举措也陆续得以实行。


例如,2010年,中国科协将中国青年科技奖的女性候选人年龄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女性申请青年基金的年龄由未满35周岁放宽到未满40周岁,同时还明确女性可以因生育而延长在研项目结题时间,并逐步增加专家评审组中的女性成员人数;2012年新增的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中也对申报人年龄要求给出了男未满38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区别规定。这些举措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结语

回顾国内外性别与科技相关学术研究和政策实践的发展,可以预期科技领域的性别平等之路将越走越畅通。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占比以及她们的科学地位和影响力依然不如人意,但整体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科技领域性别不平等的现状及其不利影响,正逐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改变这一状况。


就我国而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政策措施的出台相对晚于西方发达国家,但近年政策发展趋势较好,这一方面即得益于相关学术研究的推动,亦得益于国际经验的借鉴。


未来,要更好地解决我国科技领域的性别问题,关键还是在思想和观念上要有所转变。思想和观念上做到与时俱进,政策举措等操作层面的探索和完善,阻力将会小得多。


这里所说的思想和观念上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需要改变对科学和性别的传统理解。认识到科学和性别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科学并非价值无涉的客观领域,生理性别也并非劳动性别分工的决定因素。


第二,需要改变对科学与性别之间关系的理解。认识到科学实践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女性气质也是科学特质的组成部分;认识到科学从创新源头开始就始终关涉性别,性别分析的缺失会对科学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还需要改变对性别平等的传统理解。认识到并非男女都一样就是平等,性别敏感的、倾斜性的科技政策恰恰是基于对性别差异的认可和尊重而做出的合理化政策。


只有理解了上述方面,才能从根本上打破科学与性别无关、科学不适合女性的社会迷思,让更多女性勇敢选择科学,并为科学做出贡献;也才可能使得社会性别主流化措施和性别创新原则在科技领域的实施变得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 Margaret Rossiter, Women Scientists in America:Struggles and Strategies, 1880-1940[M],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2.

[2] Evelyn Fox Keller, Reflections on Gender and Science[M],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75.

[3] K. J. Warren, The Power and the Promise of Ecological

Feminism[J], Environmental Ethics, 1990, 12(03).

[4] Evelyn Fox Keller, The Gender/Science System: or, Is Sex to Gender As Nature Is to Science? [J], Hypatia, 1987,2(03).

[5] 马缨.支持科研领域女性发展的政策及措施——国际经验与中国现状[J].中国科技论坛,2017(03).

[6] 章 梅 芳 .科 学 需 要 女 性 :兼 论 性 别 创 新 的 意 义 [J].今 日 科苑,2019(03).

[7] 张红萍.性别创新原则:提升创新与科技领域性别敏感度[N].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2018-9-18,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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